应急电源(应急供电系统)和消防电源有什么关联?备用负荷与消防负荷又是如何关系?这在电气设计中的步【负荷分级】就要面对。
因为不同负荷分级对供电电源的要求也不相同,所以理解上面的关系至关重要。
设计依据
对于上述两个问题,实际上是出自于《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 的两个强制性条文:
3.0.3-1 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3.0.9 备用电源的负荷严禁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而所谓“备用负荷”即指上述条文所提及的“备用电源的负荷”。
(1)在工程设计中,对于其他提出的特别重要负荷,应仔细研究,河南安全应急,并尽可能减少特别重要负荷的负荷量,但需要双重保安措施者除外。
(2)为确保对特别重要负荷的供电,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3)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可靠措施防止其并列运行。目的在***应急电源的性,更重要的是防止向系统反送电。
(4)防灾或类似的重要用电设备的两回电源线路应在末一级配电箱处自动切换。大型企业及重要的民用建筑中往往同时使用几种应急电源,安全应急演练,应使各种应急电源设备密切配合,充分发挥作用。应急电源系统接线示例(以蓄电池、不间断供电装置、柴油发电机同时使用为例)
3.3.4 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应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3.3.5 需要双重电源供电的用电单位,宜采用同级电压供电。
3.3.6 采用35kV、20kV或10kV双重电源供电的民用建筑,其高压侧宜由单母线分段组成供配电系统,安全应急管理,两段母线间宜设联络开关。
3.3.7 35kV、20kV或10kV供配电系统中,同一电压等级的配电级数不宜多于两级,低压系统不宜多于三级。
3.3.8 公共建筑内的35kV、20kV或10kV供电系统宜采用式。
3.3.9 下列电源可作为应急电源或备用电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