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可靠措施防止并列运行,目的在于***应急电源的性和可靠性,安全应急预案,防止正常电源系统故障时应急电源向正常电源系统负荷送电而失去作用。例如,应急电源原动机的启动命令必须由正常电源主开关的辅助接点发出,而不是由继电器的接点发出,安全应急措施,因为继电器有可能误动作而造成与正常电源误并网。
1.应急电源供电回路应自成系统,且不得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回路;
2.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应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当有特殊要求,安全应急演练,应急电源向正常电源转换需短暂并列运行时,清丰安全应急,应采取安全运行的措施。
3.备用电源的负荷严禁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4.当自备电源接入变电所相同电压等级的配电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接入开关与供电电源网络之间应有电气联锁,防止并网运行;
2)应避免与供电电源网络的计量混淆;
3)接线应有一定的灵活性,并应满足在特殊情况下,相对重要负荷的用电;
4)与变电所变压器中性点接地形式不同时,电源接入开关的选择应满足接地形式的切换要求。
所以,消防负荷并不一定要接入应急电源。当然,它可以接入作为自备电源的柴油发电机,这并不矛盾。
只是设计中,我们不应将应急电源与备用电源概念混淆了。
那么,什么情况下的消防负荷应该接入应急电源呢?
按《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09-2019 和《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电气》2009 的意见来总结如下:
1.150m及以上的***层公共建筑的消防负荷应为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
2.属于特别重要负荷用户的建筑物消防用电;
3.具体可参照《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电气》2009 第 2.7.1 条 。